| 塘沽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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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14 15:27 文章来源:塘沽区经贸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塘沽区引荐项目,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塘沽区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一定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塘沽区,并直接参与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等中介业务,促使投资成功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或者一个组织。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天津市和塘沽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 新建项目的奖励。对引荐人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奖励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第1款 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注册资金最低额度: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50万美元。
第2款 对于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
第3款 对于现代服务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7‰予以奖励。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4款 对于市政设施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奖励。
第5款 对于引荐世界500强、全国行业排名100强和高新技术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引荐人,在本条第2、3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作为奖励。
第6款 对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含地区级总部)项目在本条第2、3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作为奖励。
第五条 增税项目的奖励。对直接引荐区内外资大公司、大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迁册和注册塘沽区并增加区级税源的,给予引荐人该企业第一年纳税年度实际缴税留区部分的20%予以奖励。
第六条 融资项目的奖励。引荐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按国家当期法定利率与贷款实际利率利息差额的10%奖励。对引进外资捐赠款的,按到位资金额的5%计奖。
第七条 同一引荐内容同时涵盖本办法四至六条两项以上时,引荐人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奖励。
第八条 对同一引进项目的奖励额上限为100万元,按本办法四至六条核算奖励额超出100万元的引荐项目,应奖金额按100万元计。
第九条 项目由区政府给予重大优惠政策成功落户的,引荐人不享受引荐奖励,只给予项目信息奖。项目信息奖按项目实际注册资金到位额的0.5‰计算,且上限为1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引荐人的登记。项目在洽谈期间且未立项之前,引荐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发改委进行登记。
第十条 引荐奖励的申请。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持引荐项目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等材料向区发改委申请项目引荐奖励。
第十一条 引荐奖励的审批。申请资料由区发改委核对,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引荐奖励的兑现。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由区发改委从“项目引荐专项奖金”中向引荐人兑现。注册资金到位后兑现应奖金额的20%,待项目建设竣工后兑现应奖金额的30%,待项目上缴税收留区部分超过应奖金额后再兑现50%,三年内上缴税收留区部分不能足额发放的,不再兑现。
第十三条 通知与申诉。对不认定为引荐人或不予以奖励的申请,由区发改委通知相应申请人,并告知具体理由。引荐人对不认定或不奖励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发改委要求复审或者向区政府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塘沽区设立“项目引荐专项奖金”,用于奖励项目引荐人。资金预算根据塘沽区吸收投资的情况作出计划,经区政府批准从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塘沽区级领导机关所属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是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
第十七条 成立塘沽区招商奖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本办法由塘沽区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